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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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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派遣立即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取得了取保候审,之后审查起诉阶段充分的跟公诉人表达了辩护意见,庭审时也为黄某某提供了罪轻辩护,最终黄某某获得缓刑。

案件详情

  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被告人戴某某占股5万元,被告人黄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管件生产、销售,五金、化工产品、钢材、陶瓷制品、建筑材料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被告单位成立后,由被告人黄XX经营和管理。
被告人戴XX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及部分发货工作,被告人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防伪标签及部分记账、发货工作,被告人孙XX负责PPR管材及配件生产线E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支告人孙XX负责PVC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的“公元”、
“金牛”、“中财”等品牌商标。被告人孙XX、孙XX每月自被告单位获取工资报酬约7000元。2018年1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根据南京市质监局移交的线索,协同南京市质监局对被告单位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山北东XX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在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等品牌的管材、配件。南京XX公司受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委托,对被告单位涉案相关销售及未销售管材的金额进行专项审计,并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南审希地会专审字(2018
)第229号《关于“黄XX案” 相关销售及未售管材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
年至2018年期间,向等人销售仿冒的“公元”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01XXXX5817.38 元、“金牛”牌管材金额人民币XXX.87元、“中财”
牌管材金额人民币160253. 50元,合计人民币128XXXX9195.
75元;未售仿冒的“公元”“金牛”牌、“中财”牌管材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人民币XXX.
12元;其中,销售由被告人孙XX生产的假冒“公元”牌、“金牛”牌、“中财”牌的PPR管材及配件,价值共计人民币XXX.
25元,未售管材及配件价值按销售平均单价计算金额共计人民币XXX.28元;


  • 2019-04-28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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