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彭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7)粤0303民再字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亮律师
广泛搜集证据,并与对方进行沟通,最终说服对方主动撤回针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本案经再审,本院对争议事实认定如下:2007年4月24日,再审申请人某某在《深圳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遗失了2004年签发的身份证,声明作废。2014年10月1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刘XX提起的仲裁申请,第一被申请人为李XX。在仲裁过程中,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李XX的申请,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经鉴定出具(2014)文鉴字第0586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款合同》中“李XX”笔迹不是申请人李XX本人所写,落款处捺印不是申请人李XX遗留。深圳仲裁委员会以深仲受字(2014)第1893《决定书》、(2014)深仲撤字第384号《决定书》,决定撤销李XX为第一被申请人,终止仲裁程序。(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XX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驳回了李XX的执行异议。2016年11月21日,本院做出(2016)0303执10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在该裁定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彭XX已经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XX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彭XX已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据》中“李XX”签名及指纹均不是其本人签名捺印提起再审,在该案件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彭XX已经撤回对再审申请人李XX的执行申请,在本次诉讼中已明确撤回对李XX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主动撤回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借款的担保责任。原审被告唐XX向被申请人彭XX出具《借据》,彭XX向唐XX转账人民币15.6万元,原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借款的清偿责任。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人民币215元,原审被告唐XX负担4085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原审被告唐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17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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