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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万民间借贷二审案件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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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与上诉人兰某双方之间存在大额转账行为,上诉人想借此主张140万元款项已全部清偿,但经本代理人庭前对证据细致梳理及与上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上诉人最终确认存在借贷140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并表示不再诉讼,按撤诉处理。

案件详情

  受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2018)闽01民终7830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X,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萍,福建XX律师。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徐X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其向被上诉人兰XX借款140万元未归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认为原审法院对其缺席判决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律师意见:一、一审法院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徐X送达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徐X均本人签收。上诉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亦可印证一审法院已将诉讼文书送达上诉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一审法院程序合法。
二、根据被上诉人兰X提供的《借据》及相关的转账记录,可形成证据链,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本案民间借贷的事实。上诉人上诉称其已将部分借款予以归还,亦自认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本案民间借贷的事实;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徐X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徐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徐X负担。


  • 2018-10-26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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