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凑字数:内容同上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
原告某XX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某XX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某XX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某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