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盗刷他人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

  • 综合类型
  • (2019)粤0306刑初8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紫悦律师
律师通过积极调解,劝导犯罪嫌疑人也即本案被告家属赔偿受害人损失,减轻刑罚处理; 且通过刑事会见,鼓励当事人坦白,同样减轻了刑罚。

案件详情

  王烈永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王X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6日至7月21日间,被害人姜X1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其遂委托被告人王保管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后姜X1因要让王从其银行卡中取出500元存入拘留所使用,便将其银行卡密码告诉了王。王随即在姜X1被拘留期间,在未获得姜X1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其三张银行卡以取款、消费、透支等方式共获得人民币15718元。

  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41区安XX楼下抓获被告人王。

  案发后,通过本律师的积极调解,被告人王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姜X1家属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XX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范围。

  但是被告人王X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2019-05-03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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