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烈永信用卡诈骗案
被告人王X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6日至7月21日间,被害人姜X1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其遂委托被告人王保管其银行卡、手机等物品,后姜X1因要让王从其银行卡中取出500元存入拘留所使用,便将其银行卡密码告诉了王。王随即在姜X1被拘留期间,在未获得姜X1同意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其三张银行卡以取款、消费、透支等方式共获得人民币15718元。
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41区安XX楼下抓获被告人王。
案发后,通过本律师的积极调解,被告人王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姜X1家属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XX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范围。
但是被告人王X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