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与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8)苏0582民初21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丽娜律师
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公告送达的情况下开庭,需将所有支持我方主张的证据准备齐全,以便有充足的证据,得到法院胜诉支持。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江苏XX律师。

  被告:卢XX

  【原告诉称】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天,被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至今借未能还款,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卢X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卢XX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款人卢XX因经营生意资金短缺,现向张X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天(自2017年11月30日到2017年12月25日止)。借款人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如逾期,借款人承诺自借款开始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4倍支付借款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于此产生的费用(诉讼、保全、执行、律师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条下方卢XX加注了自己的家庭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码并签字捺印。当日张X以转账形式给付了卢XX10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催讨,卢XX未能还款,为此张X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经催讨,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的诉请,原告提交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证明为实现该债权发生的律师费,双方在借据中对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律师费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卢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卢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X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卢XX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邵红

  人民陪审员孙振才

  人民陪审员秦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XX


  • 2018-07-30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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