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系本市九台区XXXX村10组村民。为在征地拆迁中多获得补偿款,孙X欲通过本村村民宋X1联系政府有关人员,以使其违规建房免于被拆除。孙X自称,因宋X1向其索要钱款而产生怨恨心理。
2017年6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孙X从家中取出尖刀欲报复宋X1。在村路上,孙X趁被害人宋X1不备,持刀刺宋X1左肩部一刀,并在持刀追撵宋X1过程中将宋X1手臂、腋下等部位划伤。宋X1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X1系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孙X在亲属劝说下在家中等候,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物证尖刀,书证,证人宋X3证言,被告人孙X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2017年6月份,在长春市九台区发生了一起恶性杀人事件,被告人孙X因邻里纠纷持尖刀将邻居宋X捅死。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法被拘留逮捕,侦察机关查证了大量人证与物证,包括看见被告人杀人的人证以及提取的指纹和DNA。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一直未委托律师,对案件不报希望,直到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家属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告知律师11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连续加班研究辩护策略,制定了辩护方案,开庭当天,律师提出了被告人属于自首、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系初犯偶犯、系民间矛盾引发、系酒精依赖作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家属已经谅解的罪轻辩护意见。除故意伤害法院未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法院均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14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