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名誉权纠纷(微信朋友圈)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海龙律师
本案属于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在其朋友圈的不当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此类案件要注意前期搜集证据,另外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案件详情

  原告贾XX系郑州市二七区XXX小学教师。2018年4月19日,被告因其女儿在上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到学校处理此事,双方家长在老师办公室发生争执,原告当时在场,便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2018年4月20日,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段文字,并附原告个人照片,被告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为:孩子手被男同学用很锋利的美工刀割伤缝了近20针,这位XXX小学老师,她不是负责带孩子的老师也不是校领导此事与她无关,因孩子右手被缝即影响学习写作业受罪而后会留疤,我们去办公室理论时这位女老师既然让我们出去别在这说与我的爱人恰着腰争吵时拍出的雅观照片,请各位评论下这位当代为人师表的女老师会带出什么样的优秀学生???教育局怎么会安排这样高素质的老师?请问学生之间出了事不在学校说在哪说?谢谢各位的公正评论并求转发,为了女儿,为了公道正义,我会放网上让全国人民了解这位恰腰很会吵架的高素质老师。

  原告认为该言论给原告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故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道歉方式为要求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班级家长微信群书面向原告道歉。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被告因其孩子在学校与其他同学发生纠纷,在学校办公室与对方家长在处理纠纷时发生争执,原告予以劝阻未果,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次日被告在其朋友圈发布信息和原告的照片,其发布的内容不当,并造成了不当言论的传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班级家长微信群书面向原告道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2018-10-20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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