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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唐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粤1973民初1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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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加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详情

  近年来,公司与公司之间常常会因为货款问题而产生纠纷。而有一些别有用心的公司就通过XX法律的空子将自己与公司债务撇清关系,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刚好,本律师曾经代理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成功地将公司法人追加成为被告,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与大家分享一下:

  该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本律师代理并向法院起诉,原告XX公司是被告XX公司的供应商,为被告供应各类电线产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付款,尚拖欠原告货款本息共计XXX.19元。被告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邓某是被告XX公司原来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21日,XX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唐X。XX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资不抵债。本律师成功运用法律规定将邓某、唐X追加为被告。让其与XX公司一并承担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方XX。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XX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在2015年10月21日前为被告邓某,2015年10月21日变更为被告唐X,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债务发生在2015年2月至2015年10月,被告邓某对于其任XX公司股东期间的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未能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邓某应对其为XX公司唯一股东期间产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X受让邓某的全部股权后成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亦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亦需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唐X未举证,应对XX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017-12-04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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