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张家口XX公司有民间借贷纠纷,但是被告张家口XX公司已债务累累,难以给付。
告白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48383元及按照月利率9厘支付从2018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6日,原告借给被告37万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于2018年8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未按期归还,仍愿按照全部借款数额按月承担利息。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家口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款事实,也同意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本院对被告欠原告248383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月息9厘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张家口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白X欠款248383元,并按照月息9厘支付从2018年2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保全费1847元,由被告张家口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