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88*****-7。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重庆XX律师。
被告覃**,女,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对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对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 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