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房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代理物业公司调解收款项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海洋律师
代理原告提起诉讼,并积极同对方当事人沟通,要求当事人支付合同款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88*****-7。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重庆XX律师。

  被告覃**,女,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对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诉被告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XX公司撤回对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 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段XX


  • 2014-09-11
  • 北碚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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