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与被告叶X之间存在长期货物买卖关系及商业合作关系,截止2016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之间仍有货物交易往来。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多次拖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还清欠款。2017年9月17日,被告叶X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确认被告对原告欠款人民币91461元(大写:玖万壹仟肆佰陆拾壹元整)。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没有支付所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本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X搜集了28张有效力的送货单,部分送货单虽然没有叶X的签字,但本律师结合货运单及双方的交易习惯,主张这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原告陈X与叶X之间虽然出具的是借条,但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只存在货物买卖关系。实践中一般借条均指的是借贷关系,而本案中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叶X是以借条的形式对尚欠原告陈X的货款进行结算及确认。一审法院认可了本律师的观点,并最终采纳。一审法院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全部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