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被告人李X*、冉**商量成立公司经营虚假的现货白银交易,骗取客户钱财,李X*又找到被告人XXX出资67000元,并许诺给予其股份。2013年5月,被告人李X*、冉**出资注册成立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9月,被告人李X*、冉**又注册成立XX****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李X*购买了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李X*、冉**伪造了XX市万州区发改委批文,在没有相应白银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白银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白银现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李X*聘用被告人张XX为公司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运营,聘用被告人高X、周XX、李X*等人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带领公司的业务员,以高回报、低风险、谎称其交易平台正规并与国际接轨及客户资金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等手段,诱骗客户进入**公司代理的**泰公司进行交易。客户在**泰公司开户后,充值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短期保管后均转入被告人XXX为李X*办的卡号为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在客户虚拟的交易中,李X*等人以收取根本不存在的手续费、仓储费以及获得客户的亏损来获利。李X*让公司业务员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骗取客户高额的手续费,并以修改数据的方式操控交易行情,造成或者扩大客户亏损,诈骗李X、邹X、陈X等人共计约XXX.43元。2013年11月,XXX了解到**公司和**泰公司是在诈骗客户财物,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冉**退出公司。2014年1月XXX按照李X*的指示与软件开发商毛某签订软件买卖合同,购买了新的贵金属交易系统软件。2014年“3.15晚会”,中央电视台报道了白银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的问题,在**公司内部引起震动,员工大量离职,通过白银现货交易诈骗被害人的难度加大。2014年5月,被告人李X*、XXX又注册成立深圳市**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购买了原油交易系统软件,在没有任何相关批文,没有相应原油实物,没有加工厂、仓库和物流的前提下,搭建了不与国际原油交易市场接轨、虚假的原油现货交易平台,以与**泰公司同样的方式和手段获利,诈骗王某、李X1、普X等人共计120XXXX2235.12元。**石化公司成立后,XXX用其手机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户名为“一麻袋”的账户临时存放诈骗所得赃款。
被告人张XX明知李X*成立的**公司及**泰公司、**石化公司的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依然全面负责以上三个公司的日常业务和行政事务。被告人高X、周XX、李X华等人,在“3.15晚会”后明知李X*成立的辉旺XX是在诈骗,为获取手续费提成,依然诱骗被害人进入**公司代理的**泰公司、**石化公司进行交易,并引诱客户加大投入,频繁操作。被告人张XX、高X、周XX、李X华等人在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胡乱指导甚至故意反向指导,造成客户亏损。被告人张XX身为通能石化公司客服,于2014年8月18日帮助李X*修改数据一次,造成客户损失后明知李X*是在诈骗,依然为其在网上帮客户开户,管理通能石化的账目,帮助李X*继续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