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602XXXX0000的工程款,当事人只认可530万。我代理本案二审,指出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进行工程款审结。一审法院以进度产值确认的工程款认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以结算审定表数值为准,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成功取得二审改判,工程款确定为530万,为当事人挽回80万元的损失。
二、法院认为:由于业主向XX公司出具同意分包证明,表示同意XX公司将绿化栽植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范围的绿化栽植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XX公司进行施工,因此,XX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绿化栽植工程分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XX公司在2018年1月24日工程量确认单上盖章,该工程量确认单载明涉案工程价款合计为XXX.6元。XX公司还在工程结算审定表上盖章,该工程结算审定表中载明项目部审核结算额及生产大区审定结算额均为XXX.6元。XX公司虽辩称是有条件让利,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而上述工程量确认单与工程结算审定表形成时间在2017年12月10日的双方结算之后,应当视为双方对涉案工程价款结算的再次变更。因此,XX公司欠付XX公司涉案工程款数额为XXX.6-XXX-XXX=XXX.6元。
由于双方在2018年1月24日对涉案工程价款结算再次进行了变更,且未再次约定付款期限,有关付款期限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确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验收结算完毕后支付至XX公司审定结算额的80%,结算后6个月支付至审定结算额的90%,余款为尾款,待保修期满,XX公司根据保修责任履行情况确定是否扣减保修费用后无息支付给XX公司。涉案工程于2017年8月19日经XX公司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因此,截止2018年8月19日保修期满。虽然XX公司最后审定结算额的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但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保修期满后涉案工程款应当支付完毕,因此,应当从保修期满即2018年8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三、律师点评
即使一审败诉,二审也要认真对待,积极举证质证,说服法官。由于一审法院经常是基层法院,判决水平不高,因此二审改判可能性还是较高的。所以一定要在二审中搜寻和准备新的证据,为案件逆转做好充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