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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XX公司、左国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欢欢律师
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经二审发表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未查清案件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7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姜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宋XX,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某某、原审被告中XX公司、原审第三人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XX


  • 2018-12-21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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