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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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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欢欢律师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XX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上诉人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XX


  • 2018-03-30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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