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终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邱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XX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上诉人邱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