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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欢欢律师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经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13民初4765号

  原告:邱,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孙,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原告邱与被告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杨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疗费12642元、误工费5778.3元、交通费1000元、手机损失费150元,以上共计19570.3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7日原、被告在青岛市李沧区卫生。领导检查时发现楼道两侧的小窗没打扫,需要返工。在返工过程中,原、被告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殴打对方,原告为此到医院治疗,花医疗费若干。现原告状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救济损失。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XX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手机损失费合计人民币7000元,于当庭付清。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9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孙XX负担(已付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宗 莉

  书 记 员  江XX


  • 2018-11-15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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