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夏XX,河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负责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原告高X与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X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高X承担。
审判员 周XX
书记员 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