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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园美与周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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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作为被告只承担了很小的部分,垫付的医药费也已经由保险公司返还。交通事故案件作为被告一方,如果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定要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我方才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原告请求过高的项目进行核减,才能维护被告的利益。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被告周X驾驶赣G×小型轿车在修水县秀水大道XX往杭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秋湖里XX突然跨越双黄实线左拐弯掉头时,与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苏X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载朱某、原告洪X)发生碰撞,后赣G×小型轿车失控与后面在秋湖里XX由西往东由被告陈某驾驶的赣G×小型轿车碰撞,造成原告洪X、苏X、朱某三人受伤和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律师代理意见

  作为被告周X的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2、原告朱某的各项赔偿请求过高,请法庭依法核减;

  3、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已支付医药费及财产损失共计×元(其中:医疗费×元,鉴定费×元,伙食费×元,医院门诊费×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三、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4381元;给付被告周X垫付款18575.66元。

  2、驳回原告洪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鉴定费和重新鉴定费3700元,合计4980元,由被告周X负担3080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900元。


  • 2017-12-15
  • 修水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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