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诉李某、郑X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400元、网费100元及押金17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把某房屋的隔间部位出租给原告使用,租金三月一付,每月1700元,押金1700元。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及押金等费用。后因房屋违规租赁被举报,2017年8月10日街道房管办要求租客三日内搬离。原告于8月12日告知被告并于次日搬离。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被告均未退还。
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并认为,被告提供的房屋应具备双方租赁合同具备的居住用途,但依据2017年8月10日相关部门张贴的整改通知,2017年8月13日后该租赁部位已无法再提供给原告居住使用,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属合理,法院支持。原告预交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应予退还。鉴于原被告合同已解除,房屋押金已无合理依据,应退还原告。本案解除的原因系被告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租赁目的不能实现,系被告违约导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给付。
由于代理律师前期调查取证较充分,虽然被告未出庭,但原告所有诉请法院均支持了,缺席判决。为原告要回了预交的房屋租金及押金等,还有一个月的违约金赔偿。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租赁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短信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支付宝调查材料及当当事人陈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