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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加上肇事逃逸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 交通事故
  • (2018)皖1602民初36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吕腾律师
为原告代理方取得胜诉,费用全由被告方支付,针对对方无证驾驶,恶意逃逸做出了控诉。

案件详情

  原告:吕XX,男,1966年12月14日,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XX81户,身份证号:34128XXXX2140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腾,北京XX.执业证号:134XXXX11601371.

  被告:李XX,女,1967年0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4XXXX5104XXX.

  被告:李XX,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XX81户,身份证号::34128XXXX2140XXX.

  原告吕XX与被告李XX、李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及委托代理人吕腾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XX、李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

  被告李XX、李XX连带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暂计2600元(最终车辆损失数额以实际修车花费数额为准).交通费:900元。赔偿数额共暂计:35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0日13时03分,被告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告李XX所有的皖SXXX号小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清华XX内自西向东倒车时,碰撞到由原告驾驶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津NXXX号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被告李XX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第34160XXXX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XX无责任。
被告李XX系肇事车主,把车借与无驾驶证的李XX,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此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XX、李XX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1、原告吕XX所举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60XXXX00208号)复印件一份”,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实经过及被告李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事发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XX无事故责任。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所有人李XX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证据三“车辆修理费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4月20日13时03分,被告李XX在未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皖 SOY311
号小轿车,在亳州市谯城区丰水源清华XX内自西向东倒车时,碰撞到由原告驾驶停放在该小区的津NXXX号小轿车。事故发生后,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第34160XXXX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XX无责任。

  经查,被告李XX驾驶的皖 SOY311 号小轿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李XX。
该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吕XX在车辆受损后把送往天津市XX厂修理,支付修理费2600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给他人私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修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修理车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吕XX、被告李XX、李XX发生的此起交通事故,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第34160XXXX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XX无责任。故,原告吕XX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李XX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XX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计算,原告吕XX的各项损失共计3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吕XX车辆维修费2600元,交通费900元.

  二、被告李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X

  人民陪审员:刑春峰

  人民陪审员:朱XX

  书记员:李肖

  二0八年九月公十六日


  • 2018-09-26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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