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过胁迫的方式让被告签署了两张欠条,金额分别为21万、45万,并约定月息为12%,后被起诉到法院。因被告未收到传票,法院缺席开庭。接到被告委托后,立即与法院联系,要求重新开庭。最终反败为胜,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本息80多万的债务被告均不再支付。
原告为女性,在这次纠纷中遭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通过胜诉判决,人身和财产均收到了司法的保护。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1万元;2.被告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款金额为21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时偿还。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未发生实际的借贷行为,二被告从未自原告处收到借款;原告与二被告不存在亲属或朋友关系,也无其他合法的经济往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建立高达几十万元借款关系的感情基础;原告就借款的相关陈述与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原告无出借本案借款的经济能力;被告是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本案欠条,欠条所载明的内容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