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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务20万左右最后获得缓刑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陕0113刑初4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明律师
被告人由于有自己的事业,在案发时为不影响业务发展而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取保期间,由于被害人自己也是开公司的,经济条件很好,故被害人一直不接受赔偿,并且不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被再次关押。 被告人被关押后,律师再次介入案件,分析了案件起因和被害人的特点,制定了有效的谈判方案,使得被害人很快接受了被告人的道歉,之后律师又 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使得本案很快起诉,并顺利获得缓刑判决。

案件详情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黄XX因怀疑被害人李X有性侵其女儿的行为,遂带领卞X等人来到西安市高新XXXX座XX层陕西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寻找李X讨要说法,因未找到李X,黄海波遂将李X办公室内摆放的弥勒佛像、水晶烟灰缸、茶海、玻璃墙面(更换费用800元)、摆件等物品砸毁。后民警接陕西XX公司员工报警到现场将黄海波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的弥勒佛像系民国一般文物,在器型完整且完好无损伤时,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至15000元;水晶烟灰缸的价格为95元。总共价位为20万左右。案发后,黄XX亲属已赔偿李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2019-04-26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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