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9]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黄XX因怀疑被害人李X有性侵其女儿的行为,遂带领卞X等人来到西安市高新XXXX座XX层陕西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寻找李X讨要说法,因未找到李X,黄海波遂将李X办公室内摆放的弥勒佛像、水晶烟灰缸、茶海、玻璃墙面(更换费用800元)、摆件等物品砸毁。后民警接陕西XX公司员工报警到现场将黄海波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的弥勒佛像系民国一般文物,在器型完整且完好无损伤时,市场参考价格为人民币13000元至15000元;水晶烟灰缸的价格为95元。总共价位为20万左右。案发后,黄XX亲属已赔偿李X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黄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