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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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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并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使其承认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陈XX与陈XX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8日,陈XX向陈XX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1.1分,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截至2018年6月1日,陈XX向陈XX偿还了2000元借款本金。被告对款项性质不予认可,主张系股权投资款。

  律师意见:

  一、律师在庭前与被告陈XX调解、沟通过程中,被告陈XX主张该5万元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在被告处的股权投资款,且提供了录音等证据。但经律师对证据进行充分分析并与被告进行充分沟通后,最后被告对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承认。

  二、双方系朋友关系且本案金额较小,因被告陈XX确实目前经济困难,故律师建议双方调解结案,被告分期支付欠款。双方均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书》,本案在开庭当日直接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院判决:

  支持原告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XX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018-06-01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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