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股东和公司回购协议是否有效

  • 公司经营
  • (2007)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任高扬律师团队...律师团队
股权与投资者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是有效的,股东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回购义务,但是公司并没有回购的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要为股东的回购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这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作为律师,在不能争取合同无效情况下,争取部分无效,从公司法角度出发,争取到公司的担保无效,不会对公司的下一步融资产生重大障碍,取得很好的效果。

案件详情

  【事实和理由】

  2011 年 4 月29 日,原告与XX公司等 9
家单位共同与三被告签订了《关于XX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 1500.025
万元对XX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原告将持有XX公司 2.7224%的股份。协议签订后,原告于 2011 年5 月 24 日向XX公司打款
1500.025 万元。2012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XX公司、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XX公司转让 69
万股XX公司的股份,股权转让款为 567.18 万元。至此,原告尚持有的通过上述增资而向XX公司投资的款项数额为 999.775 万元。2013 年 5
月 23 日,原告与三被告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果XX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4
个月内成功完成其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则原告有权参照协议价格要求邸XXX、李XX部分或全部回购原告在XX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约定XX公司就邸XXX、李XX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XX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
IPO 上市,原告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委托XX公司向邸XXX、李XX发函,要求其根据协议书中约定的回购款计算方式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但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各方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而关于本案各方于 2013 年 5 月
23
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第一,该协议实质系公司股东之间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股权转让的协议,而无论是公司法还是XX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XXX创业公司、邸XXX、李XX均系XX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并不能认定为系退股及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第二,从《协议书》的签订主体来看,各方均系平等理性的商业行为主体,
所约定的回购条款亦非格式条款,不存在排除他方权利、免除己方义务的情形,XXX创业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大额资金入股,但基本不参与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已承担了较高的投资风险,而XXX创业公司等投资方入股后,XX公司获得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机遇,邸XXX等控股股东或者原始股东亦能享有企业成长所带来的股份增值等收益,因此,在XX公司未能按期上市时,回购条款的履行是XXX创业公司等投资方正当的风险规避方式,对邸XXX、李XX亦未造成不可预见的风险和重大责任,其所支付的溢价应视为系根据事前自主商业判断所自愿负担的责任后果,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该《协议书》中有关邸XXX、李XX股份回购义务的条款应属合法有效。现XX公司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实现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XXX创业公司与邸XXX、李XX关于回购股份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XXX创业公司要求XX公司对邸XXX、李XX所应支付的上述回购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XXX创业公司在与邸XXX、李XX、XX公司签订《协议书》时,已经成为XX公司的股东,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协议书》中关于XX公司为邸XXX、李XX的回购义务向XXX创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约定,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第二,《协议书》中的上述约定,会使得XXX创业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脱离了XX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综合上述两点,上述约定应属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协议书》中约定XX公司义务条款的效力不影响约定邸XXX、李XX回购义务条款的效力。综上,XXX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 2007-06-12
  •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