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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沪0106刑初218号
婚姻家庭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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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辩护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就是洞察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存在问题减少非吸金额的认定,加强了律师庭前关于庭前缓刑的锁定。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X2于2015年10月入职当天静安XX公司并担任营业部副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及带领团队销售上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

  王X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数额巨大共同犯罪向社会公开宣传从轻处罚缓刑【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  号: (2019)沪0106刑初218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裁判日期:
2019-03-12法  官: 陶XX审理程序: 一审原  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王X2被告代理律师: 王XX [上海XX]马政鹏
[上海XX]文书性质:判决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2,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暂住本市宝山区。

  辩护人王XX、马政鹏,上海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金融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2及辩护人马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施XX另案处理等人直接操纵或者他人操纵XX公司的多家关联公司,控制大量空壳公司。由XX公司控制的多家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大量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由邵XX、郑X、程XX均另案处理等在施XX的指使下,先后设立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当天资产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上海XX公司,运作“当天销售平台”。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当天资产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销售团队,采用召开推介会,打电话、制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与出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回购协议》,提供《担保承诺函》,承诺保本保息,向出资人“居间销售”年化利息为3.65%-17%不等的含有虚假成分的债权转让、基金等“产品”,共计吸收2.6万余人集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44,000余万元,转入XX公司资金池。

  被告人王X2于2015年10月入职当天静安XX公司并担任营业部副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及带领团队销售上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王X2吸收集资款共计9,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5,4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X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X2退赔了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2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某、陈某某、王X1等人的证言笔录及提供的《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委托划扣授权书》《收款确认函》《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担保承诺函》及转账凭证,XX公司、当天静安XX公司等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XX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王X2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2作为上海XX公司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2到案后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X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王X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陶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X

  案发,被告人王X2吸收集资款共计9,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5,400余万元


  • 2019-03-12
  • 静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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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政鹏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现任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 多年专注研究刑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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