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原告吴XX与被告涂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向原告隐瞒其有精神病的病史,在原告父母的劝说下,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1986年8月13日生育女儿涂XX,1987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涂小B。孩子出生后,被告的病情越来越严重,原告也努力挣钱给被告治疗,但毫无起色,随着病情的加重,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及其母亲,原告为了孩子一直默默忍受。多年来,原告一直承受着被告的家庭暴力。1997年,原告再一次被被告殴打,原告不堪忍受随即离家外出务工,此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认为,被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长期殴打原告,双方分居已达21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给自身带来的伤害,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因原被告的儿子无法联系,被告母亲年迈,因此,将被告的成年女儿作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
开庭前,代理人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基础,被告有精神病的事实,以及被告发病时殴打原告的事实及双方分居的事实。
最终法庭认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时被告隐瞒了精神病病史,在原告父母劝说下,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婚后被告的病情经多方治疗毫无起色,随着病情的加重,原告长期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1999年,原告再次被被告殴打后离家出走,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并认定双方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