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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被告用婚前财产购房登记在原告名下,离婚财产分割的成功案件

  • 婚姻家庭
  • (2018)川0525民初3124号
婚姻家庭
马丹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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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放弃工作,跟随原告来到原告老家,并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在离婚时矛盾比较大,在代理该案时,代理人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努力促进双方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案件详情

  2016年6月,原告向某某被告吴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彼此不了解,且原被告年龄相差16岁,加之被告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导致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2017年7月9日,因原告与朋友提起想要离婚,被告便将原告的脸部打伤,住院治疗几天出院后不敢和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多次威胁原告,导致原告连娘家也不敢回,正式与被告分开居住。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栋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分居已达一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判令准许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提出,双方感情未破裂,购买的房屋是被告将自己在南京的房屋卖掉后买的,是用婚前财产购买,原告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才登记的,且还用买房剩下的钱在原告老家修建了一个养猪场登记在原告父亲名下,平时被告也帮助经营养猪场。原告将被告骗到原告老家,让被告丢了工作,也损失了财产,原告的行为属于骗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要求原告归还被告的70多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现已分居,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和投资的养猪场确系被告用婚前财产购买和投资,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属于双方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最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离婚,房屋及投资到养猪场的资金及双方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35万元。


  • 2018-11-21
  • 古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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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丹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现执业于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依靠扎实的法律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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