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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李X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被告:李X,女,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XX公司与李X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XX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XX公司以诉讼请求变动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XX


审 判 员  董传玉


人民陪审员  郝 涛



书 记 员  汤 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3-07-09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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