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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 综合类型
  • 成高公(三)拘通字【2018】1260号
刑事辩护
宋建军律师 在线
四川雷声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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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杨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一款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的数额加上手机也只有不到13000元,并且已经在三瓦窑派出所当面将手机和108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三、犯罪嫌疑人杨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此次犯罪,完全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杨某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一定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案件详情

  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2018年12月11日,高新区公安分局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杨X拘留。

  12月16日,杨X父亲委托四川XX律师代理此案件,宋建军主任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办案单位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函》。

  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

  法律意见书

  成华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尊敬的科长,您好!

  犯罪嫌疑人杨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杨X的父亲杨X的委托,四川XX指派律师宋建军作为其辩护人,就杨X涉嫌盗窃一案为其提供辩护。因该案目前将进入批捕阶段,辩护人向您发出关于不对杨X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的行为可以不用采取批准逮捕的强制措施,请您在百忙之中予以阅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杨X不符合被逮捕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X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一款五项所规定的情形。

  二、犯罪嫌疑人杨X盗窃的数额加上手机也只有不到13000元,并且已经在三瓦窑派出所当面将手机和10800元现金返还给被害人;

  三、犯罪嫌疑人杨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四、犯罪嫌疑人杨X的此次犯罪,完全是临时起意、顺手牵羊。且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五、在辩护人会见时,犯罪嫌疑人杨X对自己所犯罪行感到非常懊悔,表示一定认罪伏法,重新做人。

  综上所述,恳请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杨X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特致此法律意见书,请科长您在百忙之中予以阅批为盼!

  此致

  致函人:四川XX律师宋建军

  2018年12月18日

  联系电话:183XXXX1176


  • 2018-12-31
  • 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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