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张*成立了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被告人王X是股东和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张X。2013年11月被告人张XX加入公司,2014年3月张*将该公司转让给被告人王X。2014年3月、2015年4月被告人王X分别成立了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市瑞泰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瑞泰合作社),并先后纠集被告人修XX、张XX、赵XX、王X、刘XX、刘XX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以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瑞泰合作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亿余元,并以烟台赫艺泰富普惠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对外进行放贷。被告人王X为催收贷款,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先后纠集被告人刘X*、修XX、臧XX、刘X、孙X等多次对借款人进行暴力讨债,并在讨债过程中对借款人实施非法拘禁。
2018年5月21日委托人张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成功为其申请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烟台市芝罘区XX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烟台市芝罘区XX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在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以烟台赫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息揽存、公开宣传为手段,以设计销售理财产品为载体,在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经济技术开XX、莱阳市、栖霞市等地设立分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75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77.803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716.1885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刘XX、修XX、臧XX、刘X、孙X、张XX、赵XX、王X、刘XX等人为实施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本案最终判决,张XX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