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被告李X将福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以人民币2237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刘X,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李X支付一半的股权转款即人民币111850元。但被告李X收到前述款项后,拒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拒不签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书面材料以及配合第三人福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福州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甚至还向原告提出要求增加股权转让款等无理要求。为此,原告曾通过微信、手机短信以及手机通话、《律师函》等形式催促被告李X履约,但均遭被告李X拒绝。
被告庭审中答辩:1、被告李X系某某公司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刘X某,被告李X仅代表刘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不能对被告李X提起诉讼;2、被告李X与刘X之间股权转让不涉及第三人,所以第三人不具有起诉资格;3、被告李X认为原告刘所诉的违约理由罔顾事实。
律师意见:
一、本案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原告刘X已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多次拒绝配合原告变更工商登记,并向原告提出增加股权转让款等无理要求,该些行为严重违约。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约履约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经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
一、被告李X应配合原告刘X签署申请工商变更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配合原告刘X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所有股权转让手续,原告刘X拿到工商部门出具的正式《受理单》时,原告刘X应向被告李X支付股权转让款111850元;若原告刘X违反上述约定不履行支付转让款义务应向被告李X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若被告李X违反上述约定不履行配合原告刘X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义务应向原告刘X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