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有变化,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被告人宋X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告人宋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基本经过及结果:此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辩护团队在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过程当中,
发现了本案鉴定报告严重失实,个别票据移花接木。最终,检察机关撤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后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是以不当方式获得的仍使用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而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辩护团队认为鉴定报告严重失实,被告人不构成侵犯舍业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