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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宋X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6)辽0103刑初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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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有变化,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被告人宋X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告人宋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基本经过及结果:此案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辩护团队在对本案证据进行审查过程当中,

  发现了本案鉴定报告严重失实,个别票据移花接木。最终,检察机关撤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取后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是以不当方式获得的仍使用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而结合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材料,辩护团队认为鉴定报告严重失实,被告人不构成侵犯舍业秘密罪。


  • 2018-09-07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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