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XXX月XXX日6时许,在桓台县果里镇张北路与朝阳XX,被告人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因打车费用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将被害人张X眼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父亲找到朱玉霞律师,朱玉霞经过调查了解到,事原因是正在职业学院上学的被告人得知奶奶病危想见奶奶最后一面,于是被告人用手机软件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去客运中心,被告人手机上显示费用为40元,而司机告诉他45元,被告人是在校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因此想另外叫车,这时候受害者下车和被告人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经过分析认为: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被告人到案后的全部表现,从其整个件行为可以探知,被告人还是在校学生,他只是个懵懂胆小的孩子,性格里没有犯罪的基因,并且悔罪态度良好,无论是他自身或者家庭因为此事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受到了相应的惩戒,在如今就业形势极其严峻、同龄人竞争极其激烈的情况下,曾经犯罪的污点将直接影响到孙XX深造、就业等问题,成为其终身的负担。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是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切,事发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多项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