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村委会拖欠工程款,追索成功

  • 合同事务
  • (2015)寿民初字第236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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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协助当事人追回拖欠的工程款。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XX律师。

  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X诉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的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08年9月,原告承揽了被告发包的本村的砼路面施工工程,工程施工结束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共计205005.64元。被告于2009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村砼路面与施工结算说明,认为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等问题,扣掉了46973元的工程款,但该说明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规定,因此不能证明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不应扣除原告工程款46973元。2011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并注明尚欠工程款158032.64元,加上扣除的46973元,剩余工程款共计205005.64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5005.64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一、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X工程款15803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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