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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上海XX公司、刘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8)沪0115民初975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红律师团队律师
为原告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冻结对方财产,迫使对方采取谈判态度,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节省诉讼周期,快速进入执行。

案件详情

  2017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协议编号为YUFLC001224-ZLOOO2-LOO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购买双梁门式起重机等共计38项机器设备并回租给被告一使用,租赁物购买总价款为人民币22,000,000元,服务费660,000元。租赁合同另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支付购买价款之日,租赁期限共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还租期共计6期,每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租金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后第6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以后各期租金日为第一期租金日后每6个月的对应日。依据租赁合同21.3条约定,被告一未按本合同之约定,逾期支付应付租金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取回租赁物,并且被告一应承担原告因此而受到的一切费用和赔偿原告的损失。合同27.2条还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若双方协商不成,应由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二、三、四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YUFLC001224-ZLOOO2-LOO1-G001、YUFLC001224-ZLOOO2-LOO1-G002、YUFLC001224-ZLOOO2-LOOl-G003的《保证合同》。根据前述《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此外,被告二于2017年4月11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对被告一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无法清偿,被告二将无条件配合原告处置其所持有的原告股权以抵偿债务。

  原告在租赁合同生效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告一支付22,000,000元。租赁合同的起租日为2017年4月14日。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一之控股股东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致函原告,表示其目前“正遭遇所处行业极端下滑、融资环融境日趋恶劣、经营重大项目的合同对方企业破产、公司大股东面临高比例质押等一系列问题”,“公司资金流动性已到绝境,面临生死存亡之危困”,“子公司XX公司与贵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预计难以执行,后续租金偿付有较大困难”。并且,被告一在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YUFLC001224-ZLOOO1-LOO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类)》中已出现逾期。

  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上海XX公司、刘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在调解协议约定某个时间节点之前偿还原告损失人民币1千多万元,相应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都进行了约定,谁来承担,已经什么时间节点支付。


  • 2018-12-25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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