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覃某某、柳州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XX、贵港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沈XX、刘XX、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提出如下诉求:1被告覃某某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964139.65元及留购价款3元;2被告覃某某支付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逾期罚息169286.90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6日期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覃XX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4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覃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64139.65元、留购价款3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的逾期罚息169286.90元以及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全部未付租金96413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二、被告覃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5000元
三、其他被告对被告覃某某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覃某某追偿。
如果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5.87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95.87元,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