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经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婚生子张XX。
原被告双方婚前就存在矛盾,被告对原告妹妹一直心存芥蒂,不允许原告妹妹参加原、被告的婚礼,而且被告不同意男方父母以原告名义申请贷款买房,因为怕原告要替父母出钱购房;婚后生活中,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更多矛盾,被告一直无理由的怀疑原告存在外遇,也无法与原告父母和谐相处,导致双方争吵不断,生活中缺少交流,互相生活缺少最起码的信任,甚至不允许原告向自己的亲生父母支付赡养费。
所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自儿子出生以来,倾尽心血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儿子与原告父子情深,希望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解除这段婚姻关系。故特向贵院提出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请求贵院准予诉请。
双方于2019年3月25日在法院达成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随女方生活,抚养费每月2500元直至孩子18岁成年,但是不包括大额其他支出,比如小孩的重大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等;车辆归男方所有,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房屋折价35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
双方对此都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