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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X公司与汪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寿民二初字第002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寿县。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被告:汪XX,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高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XX公司与被告汪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徽省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张XX


  • 2013-06-28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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