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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起诉原配与丈夫的离婚协议无效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樊元涛律师
在该案件中,我多方寻找法律法规,对于婚姻法和公司法都各有规定的地方进行了多方位的考虑,冲突时应如何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两被告实质没有转让股权。

案件详情

  男方与女方结婚二十年有余,但是男方出轨小三,小三采用多种手段威胁男方与原配离婚。无奈之下,女方与男方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例患者。《离婚协议》当中约定了一条:男方手中持有的某设计院公司的8.5%的股份及由其产生的分行及所有权益或增资扩股等所产生所有附属权益全部归女方所有。小三也是该公司股东,其诉至盘龙区法院请求判令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X条无效。其认为两被告(即男方和女方)通过签订协议实施了转让男方持有的某设计院公司全部股权及股权权益的行为。股权转让前,两被告没有告知某设计院公司及股东,没有取得公司和过半数股东同意以及征询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同时,某设计院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作为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作为股东对股权的转让有知情权、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两被告转让公司股权协议和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禁止性规定,恶意串通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如果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话要告知公司并且要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但是婚姻法当中也规定了夫妻离婚时有权分割共同财产,女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求分割股权也是合法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却对是否能够直接变更股东做出规定,出现了法律漏洞的问题。


  • 2019-08-11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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