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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霍邱县XX公司砖厂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孟德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XX律师。


被告:霍邱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霍邱县XX公司


原告林XX与被告霍邱县XX公司砖厂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对被告霍邱县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6-12
  • 霍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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