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昆明市盘龙区XX民事调解书

  • 公司经营
  • (2017)云0103民初65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俊源律师
成功清理出每一项债券债务的明细清单表格,找到对应证明证据,为达成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在被告为个人公司的情况下提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要求一人公司股东也承担了连带偿还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可执行的权益。

案件详情

  云南某国有企业收购某公司股权后的债权债务纠纷,原告创建于某年,隶属于中国某集团公司,某年,云南某厂改制为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同年更名为云南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公司之前是隶属于北XX某公司,北XX某公司于某年被昆明市某法院宣告破产。原告公司于某年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北XX某公司的动产和不动产,该标的包括被告公司的所有产权,原告享有被告所有产权,某年原告与被告吴X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将被告公司的产权转让给吴X,原应由被告公司支付给原告的货款等债务需要及时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齐该款项。

  本案在本人的代理下,达成调解:

  一、被告昆明XX公司与被告吴X于2018年8月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云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欠款166万元,其中2018年1月25日前偿还20万元,剩余欠款146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期间按月偿还,每月偿还不少于10万元。

  二、被告昆明XX公司与被告吴X偿还原告云南某发展有限公司(国有企业)166万元以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债权债务关系。

  三、案件受理费33092元,减半收取计16546元,由被告昆明XX公司与被告吴X连带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7-12-22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