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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0)于刑初字第657号

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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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定精密辩护策略,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了缓刑,宣判时当庭释放。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经过:被告人王X因家中承包地里种植的地瓜屡遭偷窃,遂于某晚携带木棍隐藏于附近的玉米地中,打算发现有人来偷窃地瓜时上前抓捕。在当晚,与前来意图偷窃地瓜的何X发生争执,在扭打过程中,用木棍将何X腿部打成轻伤。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被告人王X向于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X因自家位于沈阳市于洪水平罗镇平XX大地的地瓜多次被盗同其丈夫王X在该处看护。 22
时许,被害人何X与何X推一自行车停在地头,王X夫妇发现车管内有挖地瓜的竿子和装东西的蓝袋子,就怀疑何X父子偷了其家的地瓜,欲打电话报警。何X阻止王X报警,抢走了王X的手电筒扔进苞米地,王X的手机也接在地上,双方发生厮打。斯打中被告人王X持木棒何X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X右胫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何X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受伤后未住院,医嘱卧床休三周。2010年10月8日经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x级。其应得民事赔偿为医药费
405.6 元,护理费228253元(5958 元: 365 x14),鉴定费 1500 元,误工费 59580元残疾赔偿金 11916 元(5958 元 x
20 x 0.1),共计人民币 XX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无异议,另有被害人何X的陈述,证人何X、江X、何X、宋X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经过等。

  辩护经过及案件结果:辩护律师经过审查宗认为被告人王X为保护自家地瓜免遭偷窃,具有捍卫自身合法财产的主观意识。本案的被打方何X在当晚随身携带的工具当中,可以确定其前来偷窃地瓜的意图。被告人王X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X无罪。最终,人民法院虽未当庭宣判王X无罪,但是在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直接对被告人王X适用了缓刑,宣判时当庭释放。


  • 2010-11-10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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