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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可以在工资中扣除吗?

  • 劳动工伤
  • [2019]粤19民终6030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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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公司最终协商无果后,庞某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笔者代理。 接下来,笔者为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再进行了一审,2019年4月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05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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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餐费来说,有些工厂是包吃包住的,有一些工厂则不是,是需要自己负责吃住的问题。特别是现今物价高昂,对于一些制造业的工厂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有些单位则选择将饭堂对外承包,在员工的工资里面扣一笔伙食费来支付给承包饭堂者,那么,被扣除的伙食费应不应该算在工资里面的呢?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则最新的工伤案件说明这个问题:

  庞X,女性,来自重庆,于2018年6月1日入职东莞市XX一家包装公司做普工,公司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2018年7月13号9时,在车间操作折边机从事折边作业时,被折边机压伤左手环、小指,单位送其到厚街医院治疗,住院61天,后被医院诊断为:左环小指末节骨折;左小指伸肌腱断裂伤;左环小指严重挤压挫裂伤。9月30号被认定为工伤。

  2018年11月20日初次鉴定为八级伤残,单位看到伤得不重,觉得鉴定为八级太不公平了,遂申请复评,结果还是八级,这次单位是服了。

  确定了鉴定级别后,她便和公司协商工伤赔偿,公司愿意的赔偿从三万加到四万,再加到五万,之后,就不愿意再加了。理由是才工作没有多久就发生工伤,公司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大的效益,觉得很亏。受伤后公司总共才给庞X2500元。公司认为受伤后因为停工,就停止了工资,2500元是伤者的住院伙食费和护理费。

  在与公司最终协商无果后,庞X到广东XX委托了笔者代理。

  接下来,笔者为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再进行了一审,2019年4月2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05624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公司上诉理由为:庞X的2018年6月份的工资显示平均工资为2700元,工资表显示基本工资是3000元,出勤天数为30天,扣除餐费300元后实发2700元,工伤赔偿的基数应该按2700元来计算,并且该工资表由庞X的丈夫签名确认。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表显示扣餐费300元是代扣款项,其当然属于工资组成,遂认定一审判决确定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2019年5月30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涉及工资的组成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 2019-05-30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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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东莞律师协会会员。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和周边地区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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