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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盗刷微信余额,是否构成盗窃罪?

  • 刑事辩护
  • (2019)粤0306刑初30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紫悦律师
对于盗窃罪一类的犯罪,本身争取缓刑的难度极大,本律师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获取了缓刑的极佳结果,还为被告人争取了取保候审。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XXX于深圳市宝安区XXX附近,捡到被害人XXXX一部OPPO手机,手机价值一千元左右。后被告人经过多次尝试,套取了该手机的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遂将被害人XXX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通过扫描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转入其本人的微信账户,再通过银行卡予以体现,并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2019年5月29日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XXX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害人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归案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并进行相关的辩护工作。

  本案经过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之后,针对案件本身建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并劝诫其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在此过程中,本律师也与被害人进行了友好沟通,并获得了刑事谅解,最大限度上争取从轻处罚。出于对整个案件准确的专业判断,本律师多次与相应办案机关沟通,争取走刑事速裁程序,减少被告人实际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最终于2019年7月11日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对于盗窃罪一类的犯罪,本身争取缓刑的难度极大,本律师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获取了缓刑的极佳结果,还为被告人争取了取保候审。

  本案完全是因为被告人一时贪念导致的刑事犯罪,如果只是捡到一部普通价值的手机,不予退还的话,可能只需要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因存在一个套取微信零钱的行为,直接触犯了刑事犯罪。再次提醒大家小学语文课本上一个简单的道理:不是我的东西我不要。


  • 2019-07-1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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