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潜山县XX公司诉程XXl劳动争议纠纷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敏律师
特别要注意,用人单位即使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查清是否欠缴保险费,如欠缴工伤保险费,则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作为代理律师,一定要细致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在本案中,成功为劳动者主张到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八万余元,并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其他不合理诉求。

案件详情

  程XX于2017年9月份被潜山县XX公司招收为操作工,2018年3月16日9时许,程XX在加工车间处理机器上落下的托杆时,不慎被机器传送皮带夹伤左手。程XX受伤后,遂即被送往潜山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切割伤、左手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共计住院治疗16天,现已治疗终结,基本康复,但遗有残疾。2018年6月26日经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6日经安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出院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一系列证据为证。

  程XX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潜山县XX公司应当给付医疗费3151.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72.2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15.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46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302.9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42.32元、鉴定费280元、交通费3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合计109833.14元。案经潜山XX仲裁,裁决潜山县XX公司一次性支付程XX工伤保险待遇81089.66元,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潜山县XX公司结算。潜山县XX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已经为程XX购买了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主张潜山县XX公司与程XX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仲裁诉求不合理,于法无据,要求法院驳回程XX要求潜山县XX公司给付工伤赔偿款的诉求。

  在庭审中,本代理人主张原、被告并非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是潜山县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潜山县XX公司虽为程XX参加工伤保险,但程XX发生工伤期间,潜山县XX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意见,并提供了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过程中,本代理人据理力争,绝大部分意见被法庭所采纳,最终,潜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潜山县XX公司要求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并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程XX工伤赔偿款80889.66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明确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皖人社发〔2014〕14号)第七条更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欠缴费用的,在此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新发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外”。


  • 2019-07-17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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