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基数,一般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但是有些情况就比较特殊,有些劳动者,上班都还没有做足一个月就发生了工伤,并且从来都没有发放过工资,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该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呢?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最新的案例:
苟某来自重庆市,于2018年3月26入职东莞市一家吸塑厂工作,工资口头约定是每个月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他购买社保。2018年4月12日,他在工作中因工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后送医院治疗。
他受伤后,在网上找到了笔者,笔者和他通了电话后,了解到他手头什么什么证据都没有,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是在那家吸塑厂工作过,这对于以后走法律程序是大大的不利。笔者建议他先与吸塑厂签一个《工伤调解协议书》,然后让厂里盖上公章,给他一份,苟某如法炮制。2018年5月15日果然成功拿到《工伤调解协议书》并且拿到了协议书上载明的2.2万元。5月17日便向当地的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2018年7月9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6日,经东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接下来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胜诉,吸塑厂不服,提起诉讼。吸塑厂认为,因为劳动者没有上够一个月的班就发生工伤,应该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1680元(实为1720元)来计算工伤赔偿基数。劳动者受伤后确实没有上够一个月的班,工资的数额确实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不过,厂方给出的数额也是低得离谱,为了证明工资数额,笔者建议劳动者从入职前所工作过的工厂调取工资发放记录,也许运气好吧,刚好劳动者在入职前在东莞市企石相同行业的一家工厂从事相同的职务,工资是6000元左右,工资是通过银行发放,遂吩咐劳动者去银行将流水打印出来呈交给法院,最后法院采纳了在其他工厂的工资数额,工伤赔偿基数确定为6000元一个月。
2018年12月2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吸塑厂应当向苟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等损失97232.63元。
公司收到判决收后,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法院,理由主要是劳动者提供的银行流水是在其他企业工作时的工资收入,不能认定是在本企业的工资数额。但是中级法院并不采纳公司的主张。
2019年6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确实是比较大争议的,一定来说,劳动者如果是在同行业的企业工作,并且从事相同的岗位,时间上并不超过两年的情况,在其他企业的工资水平是可以直接参考作为新的企业的工资水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