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个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当劳动者拿出开除证明的时候,只见那个开除证明只有包括标点在内的20个字,而且开除的不是一名员工,是两名员工。职业感告诉笔者,这张开除证明是不是假的?
笔者询问劳动者,这张开除证明是不是真的?印章是不是真的?劳动者回答,百分之两百是真的,因为跟公司的员工比较熟悉,公司的行政人员拿来的公章盖上去的,真实性是没有问题的,并且,劳动者还告诉我,以前去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时候,盖的也是这个章。笔者心里有底了。遂接受了他们的委托。
2018年8月23日向东莞市清溪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9月27日上午开庭时,公司拿出了一枚公章,说,这才是真的公章,劳动者开除证明上的公章是假的,公司并没有开除这两名员工,是员工想获得赔偿金,私自刻了一枚假章提起了虚假的劳动仲裁,并表示,要报警追究两名员工刻假公章的刑事责任。仲裁员问我方,要不要申请鉴定公章的真伪,笔者表示不需要申请鉴定,因为笔者发现听说要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的额头开始冒汗了!
退庭后,笔者反复问劳动者,印章究竟是不是真的?劳动者这下没有像以前才来律师所时的底气了,对笔者说,本来在工厂做了六年半,心不甘情不愿就这样默默地离开而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谁知道这印章到现在还不知道真假,看公司的口气,这印章必假无疑!得不到赔偿是小事,如果最后私刻假印章成立,那可以要蹲大牢的。劳动者心里有些害怕,想放弃了,笔者对他们解释,为什么不在仲裁庭要求鉴定,是因为仲裁员没有罚款的权利,在气势上吓不了人,所以笔者建议仲裁出结果后起诉到法院。
2018年10月30日,由于我们没有申请鉴定公章的真伪,仲裁结果在笔者的意料之中,判输了。笔者决定在法院扳回败局!
在法院开庭时,法院问我方需不需要对公章进行鉴定,我方说需要对公章进行鉴定,但是一定要去公安局备案的公章拿出样本来鉴定。公司辩称说,他们在公安局没有备案公章,或者是已经弄丢了,只能以现在他们手上的公章或者银行预留的公章作为鉴定的样本,我方坚决不同意!
由于公司无法提供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作为鉴定的样本,法院认为公司无法证实公章的唯一性,对公司以现在他们手上的公章或者银行预留的公章作为鉴定的样本的请求不予准许,并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12月28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公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8000元!
公司自然不服,继续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公司从来都没有向两名劳动者出具过开除文件,开除文件的印章是假印章,公司无法提供备案印章不是故意不提供,是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是由于年代久远,公安机关及工商局无法找到备案材料,公司不应承担不利后果。2、公司在银行预留的印章可以作为鉴定样本。3、一审法院对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提供了《开除通知》,已经初步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材料,主要银行预留印章无法证明是经合法备案的公章样式,以此作为鉴定样本不具证据能力,启动鉴定程序没有必要,故一审不予准许合法有据。
2019年6月18,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办案心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