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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马xx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产纠纷
  • (2019)鲁02民终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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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家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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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涉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房地产权利人为马xx。2014年11月25日,马xx、陈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XX承租涉案房屋,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主要条款为:1、押金5000元。年租金105000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租金按11万元/年计算。2、甲方同意乙方转让,转让时由甲方确认。2014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合约》,约定:“主合同内第三条2项租金内仅限于陈XX付款租金额,如有转让,其付款租金按:①2014.12.1—2015.11.31止年租金10.5万元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整),②2015.12.1—2016.11.31止年租金11万元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③2016.12.1—2017.11.31止年租金11.5万元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④2017.12.1—2018.8.31止年租金12万元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马xx主张陈XX存在未经通知转租行为,违反合同约定;陈XX则辩称系经营权转让,非转租。对该主张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从马xx提交的《佳丽居旅馆合同补充说明》看,陈XX与案外人通过合意形式,让渡宾馆经营,据此推理,涉案房屋作为承继载体,其占有使用权利亦相应过渡至案外人孙XX;其次,陈XX虽辩称《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转让”,此“转让”应为所有权转让。但因陈XX非房地产权利人,其不具有处分权利,该主张与常理不符;再次,马xx提交了现场照片及工商登记等证据,可以印证涉案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人为案外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马xx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 2019-02-28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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