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有人会想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证明男方存在暴力,不适合抚养孩子来影响法官判决,请看看深圳刘云XX在下面的案件中是如何帮委托人协助法院识破。
【基本案情】
案由 撤销人身保护令的民事裁定
复议申请人 林X,男,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 刘云海,广东XX律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 黄X,女,汉族。
案件概述:
林X与黄X在进行离婚诉讼过程中,黄X企图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证明林X存在暴力而不适合抚养孩子,从而来争取孩子抚养权,向法院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未了解全面情况草率作出了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承办法官并未与林X联系了解情况。真实情况是林X没有家庭暴力的不正当行为,黄X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由于林X因工作繁忙及不懂人身保护令复议程序,错过了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的复议时限。在收到黄X提出人身保护延期的裁定,林X不服地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院)的民事的裁定,特申请复议,特别委托深圳刘云XX让法院对人身保护令进行重新裁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裁定在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应由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作出。
【律师解析】
一、两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都存在证据不足,刘云海律师在收集相关事实证据后,为代理人林X向法院写了详细客观的复议申请书,通过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及开庭听证,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让法官觉得确实出具第一份人身保护令就是有问题,实质上没有达到出人身保护令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程序上也有问题。对于第二份人身保护令,即第一次的延期,我们既从法律对实体及程序的规定,又从事实方面论证,让法官确信若不撤销的问题很大,遂予以撤销。
二、粤海法庭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院对北京高院的回复,黄X本次申请应向审理离婚纠纷的法庭申请,而不是粤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5号的第三条“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以上批复,本案不应由粤海法庭审理,应将案件移送至审理双方离婚纠纷的本院法庭审理,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庭对双方情况更为了解,便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结语】
大家都知道人无完人,没有不犯错误的人,很多时候我们总会面临做错、看错的时候,更何况法院每天要审理大量的案件,偶尔也可能出现裁定出错。出现这种情况,只有委托专业性的律师协助申请复议,才能提交有力的有效的并且充分的证据为自己争取合法的权益,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裁定。如果其他网友也遇到离婚相关纠纷,可以直接电话咨询深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刘云海律师团队。